據了解,我國婚姻信息查詢系統建設不完善還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民政局協議離婚數據與法院訴訟離婚數據沒有實現共享。如果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后,沒有到民政局更改婚姻狀況,則民政局只能查詢到協議離婚的信息,訴訟離婚的信息則無法查詢。
二是各地法院沒有形成統一的離婚數據查詢系統。基層法院只建立了本院訴訟離婚信息系統,只能查閱本院的信息,其信息系統并沒有在全國法院系統形成聯網。根據民訴法規定,訴訟離婚可以在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因此結婚地與離婚地可以是非同一地點,那就是,某人已在經常居住地訴訟離婚,如果他沒有到結婚地民政局更改婚姻狀況,則但戶籍所在地的法院沒有其訴訟離婚的數據,民政部門顯示其婚姻狀況依然是“已婚”。
三是各地民政部門的婚姻信息查詢系統未能實現全國全聯網。假設離婚一方再婚時,不在戶籍所在地登記結婚,而在再婚配偶的戶籍所在地辦理登記手續,如果再婚配偶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尚未建立婚姻信息查詢系統,則再婚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婚姻信息查詢系統依然顯示其婚姻狀況為離婚。一些不法人員可能利用這一漏洞實行重婚、騙婚,甚至騙貸。
為此,建議:
一、加快民政部門婚姻信息查詢系統建設,盡快實現全國婚姻信息查詢系統全覆蓋。并要求各地民政部門盡快將紙質檔案錄入婚姻登記信息系統,及時收集信息,查缺補漏,補充完善已毀損的部分婚姻登記檔案,確保婚姻登記檔案錄入信息的完整與準確。
二、開發建設法院系統訴訟離婚信息查詢系統建設,實行全國法院統一統一使用訴訟離婚信息查詢系統。
三、推進民政局協議離婚數據與法院訴訟離婚數據實現信息共享。明確規定每年各基層法院要將訴訟離婚數據反饋當地民政部門,推動法院與民政部門之間建立公民婚姻信息查詢、交換和共享機制。
(此篇信息被省政協采用)